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一:劳动权平等原则。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同工同酬体现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给付相当。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遇。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二:劳动自由原则。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劳动者的缔约自由劳动者的辞职自由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组建和参加的自由。消极结社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团体自治:A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B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工会团体依法享有依自身职能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自由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三:倾斜保护原则。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单方限制。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了救济成本举证责任倒置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从部门法地位看,劳动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劳动法独特的调整对象------从属劳动关系以及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既不同于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域地位看,劳动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理由在于: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它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判断):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特征: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即个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集体性(团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意志性。劳动法律规范中蕴含着国家意志,劳动合同关系中体现当事人的个体意志性二:兼容性。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兼容性特点一脉相承。主要表现为1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2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容不过应注意的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在上述两个特点方面与个别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稍有不同首先,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团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相互独立的。其次建立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的保护设置“底线”,弥补个别劳动法律关系的一些局限性,故其在财产性和人身性方面均显出“团体化”的特征三:职业性。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职业劳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是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或者一定行业(产业)、区域(地域)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所提供的集体化职业劳动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延续、变更、中止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工会的法律地位:(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3)工会依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