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个体工商业户以外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五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 50%以上。 第三章 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的确定 第七条 在计征增值税时,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 对既从事工业生产、又从事商业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四条、五条、六条规定确定其行业所属后,按本条规定确定其所适用的征收率。 除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况外,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一经确定,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的结构比例发生变化,使得其所属行业发生变化的,应于年度终了后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确定适用征收率。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之日起 15日内,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生产、经营的结构比例,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本年度适用征收率,并通知小规模纳税人。 第九条 对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变更经营项目,《营业执照》同时发生变更,使得其所属行业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确定行业所属及所适用的征收率,并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