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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案例分析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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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案例分析【篇一:劳动监察案例分析】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状况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源于1993年,当时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中编办、劳动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的通知,各地普遍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在当时计划经济模式下,用人单位的经济成分单一(国营、集体),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属)。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有其主管部门。监察的范围主要是城镇。劳动保障执法主要是通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来实现。管辖范围实行级别管辖,即省劳动厅负责中央省属单位,市劳动局负责市属单位,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单位及私营个体单位,这一管理模式一直沿用至今。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监察的形式有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目前省监察总队10余人,各市监察支队平均20人,各县区监察大队平均4、5人。监察的范围由原来的城镇向覆盖城乡发展,监察的对象由原来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用人单位向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私营等用人单位发展。监察的方式由被动反应式向主动预防式发展。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存在重复执法和执法盲区。由于用人单位改制、合并等原因,使原有的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有的改为股份制或民营,隶属关系不明确或无主管,导致管辖范围混乱,致使工作存在空白点或交叉监管。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驻济南,而中央省属单位遍布全省各地,如果劳动者到各地市监察支队投诉中央省属单位,都会被告知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地市支队不予受理。这样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有的就不再投诉,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由于距离远、人员少等原因,省总队也很难对济南以外的中央省属单位实施有效的日常巡查、书面审查监管。市支队与县区大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形成了管着够不着,够着管不着的局面。2、监察人员数量少,执法能力不适应监察工作要求,很难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国家规定监察人员与劳动者的比例是1:8000,而我省为1:20000,数量上不能满足要求。省总队、县区大队更显不足。有的县区监察员只有2、3人,还要兼职其他工作,处于外出办案没人在家接投诉的尴尬局面。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越来越重,所以人员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法院、检察院审理案件一样,是一“”项严肃、复杂、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不是有些人认为的粗放式工作。它对人员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必须熟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协调和处理矛盾的能力。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人员录用没有实行准入制,也没有形成定期培训的制度。各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监察人员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知识、工作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3、劳动保障监察缺少强制措施。法律法规只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理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没有赋予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的权利。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期长、程序复杂,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有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处理处罚等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不等法院强制执行,包工头已逃逸,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三、今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采取的对策1、根据形式的发展和目前的任务,改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管辖范围由现在的级别管辖改为地域管辖,即由市、县区按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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