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保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劳保用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门办公室及员工。第三条劳保用品管理原则劳保用品的发放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约,强化管理。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耳塞等,以及其它如水杯、毛巾等,均属于劳保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第五条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第七条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第八条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现场员工应急使用。第九条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公司上岗工作的全体员工。发放标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同而定,“公司劳保用品清单”见附件一。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条劳保用品是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用品,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配备不同岗位的配发标准,公司所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配备各种必备劳保用品后方能上岗。第十一条劳保用品由用人部门根据月度“岗位配置劳保用品标准”见附件二,为员工领发,签字审批为部门最高负责人。第十二条生产部门新员工入职应配备本岗位规定的必备基本劳保用品。第十三条需要经常到生产现场的非生产员工由更衣室统一配备劳保用品,领用流程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草拟本部门岗位劳保用品月度使用的建议标准,交由人资行政部初审及汇总,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执行,财务管理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第四章劳保用品分类第十五条防护服或工服:夏、秋装工作服,棉坎肩。—2—无第十六条防护鞋:绝缘防砸鞋、耐油防砸鞋、普通防砸鞋、绝缘胶鞋、绝缘雨鞋、雨鞋,黑色皮大头鞋。第十七条防护手套:乳胶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长橡胶带线手套。第十八条防护帽:安全帽、保安夏秋帽、风帽。第十九条其他劳保用品:防尘口罩、防毒口罩、电焊防护镜、平光镜、毛巾、水杯、防护药品。第五章劳保用品采购第二十条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省、市劳动部门批准的劳保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商购买。购买时要验明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部门提出,经公司审批通过后,采购供应部征求部门意见后选型采购。第二十一条由人资行政部负责拟定采购计划、保管和发放;采购供应部负责按计划采购,财务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第六章劳保用品的验收和发放第二十二条劳保用品购入后要进行验收。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0%,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劳保用品要检查其“两证”,对无“两证”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得入库。第二十三条劳保用品原则上固定于每月20日定期办理申请与购买作业。1、各部门维持正常作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应填写“劳保用品月度申请单”见附件一,紧急需求备注栏注明“紧急需求”,经由部门最高负责人同意后,送交人资行政部办理汇整作业。2、人资行政部收到各部门所提出的“劳保用品月度申请单”后,应将各部门需求资料汇整登录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