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7)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文件财政部劳社部发(2007)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巳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交纳养老保险费。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军事行动,迄今巳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实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受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二)民政部门要以社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