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3-02-16【生效日期】2013-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1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1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3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被考核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对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报其上级管理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第八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一)加强组织领导;(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三)加强和规范制度建设;(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六)强化行政监督;(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第九条加强组织领导考核的基本要求:(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二)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工作要求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十条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考核的基本要求:(一)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局(委、办)务会议学法制度;(二)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或法制讲座;(三)建立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四)落实拟任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五)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七)及时开展新颁布的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专项培训。第十一条加强和规范制度建设考核的基本要求:(一)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项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三)政府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督促下级机关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对报备文件全面审查;(四)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考核的基本要求:(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二)落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及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局(委、办)务会议制度;(三)建立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制度;(四)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基本要求:(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