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市和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所在地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物业收费纠纷和矛盾。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政府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2—无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第九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电、暖设施运行等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办公及各类商业用房等)以及普通住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经同意改变了住房用途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政府价格行政主管—4—无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等,根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