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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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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使用等重大事项,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集体讨论决定,相关文件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无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种类开发区、居住区、小区和旧城改造规划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建设审批,规划、计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设施的规划。第九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属国防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税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中确定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地域,在进行建设时,应当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必需的空间位置。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需要连接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配合,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单位、个人投资修建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投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投资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审查,对防空地下室设计进行专业审查;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发给消防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第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无(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和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的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十四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的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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