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第六条校长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的签署部门。负责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第七条校内各单位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及履行等工作。各承办部门在草拟合同文本时,要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标的、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第八条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合同的审核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可行性、必要性、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的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具体分工如下:(一)各类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实验室及公共场馆的内部修缮及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由基本建设处负责。(三)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四)涉及本科教育的办学合同(含实践、实习,下同)由教务处负责;涉及研究生教育的办学合同由研究生院负责;涉及网络与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的合同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涉及国际合作办学的合同同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2—无责会签。(五)借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由财务处负责。(六)捐赠合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七)委托审计合同由审计处负责。(八)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管辖业务经济合同负责。第九条对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重要的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第三章合同签署规定第十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对于没有标准文本格式,金额较小,业务相对固定的合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拟定固定文本。第十一条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至少三份,由学校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及对方单位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第十二条合同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人员签署。未经授权,校内任何人员不得签署合同。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三份。重大合同,一事一授;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可一年一授,具体方式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分别由受托人、校长办公室及财务处各留一份备案。第十四条以下合同原则由校长签署:(一)学校的各类借款及对外投资合同;(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三)大额捐赠合同;(四)面向全日制学生的合作办学(含实践、实习)合同;(五)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以及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及采购等合同;(六)经财务处或各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核,认为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第十五条以下合同可以由校长授权业务主管校领导签署:(一)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合同及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