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检察监督书 申请人:迟换全,男,32 岁,汉族,残疾人,无职业,XX省 XX 县区 XX 县区人,现住 XX 省 XX 市 XX 县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罗衙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 88 号。联系电话:152884429 41、18314306556。 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地址:XX 市 XX 县区城西贾家湖居委会洞庭大道中段 99 号,法定代表人:黄理清,联系电话:0736—7217808。 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黄登项目部负责人刘镇韦,联系电话:13508862318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澜沧江分局,地址:XX 省 XX 市呈贡 XX 县区上海东盟写字楼a 座 16 楼,法定代表人:李义君。 联系电话:0871—68113571 胡经理(转):13208866599 被申请人:和贵元,男,白族,44 岁,个体户,云南住 XX 省怒江州兰坪县营盘镇新华村委会乌罗村。联系电话:13208866699 13211737800 申请事项: 一、不服 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兰民初字第 259 号]的判决结果,我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合法取得,都是出自国家行政机关或合法单位,一审法院未向相关证明出具单位致函核实,仅凭被告方的一句不予认可就下结论,敬请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期间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期间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的数额”。 二、不服 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怒 1 民一申字第 14 号]的裁决结果,被告方不存在支付困难的问题。我作为一个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残疾人,不可能每年都到湖南和兰坪申请执行,今年 8 月份我到水电八局澜沧江分局申请支付后期治疗费,该公司领导及黄登项目部胡经理告诉我,只要法院判决,不管赔偿数额多少,都一次性支付给我,让我别在相信刘镇韦的胡言乱语。 三、支持申请人迟换全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计算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的赔偿项目数额错误。 1、医疗费 1300 元。上诉人自己垫付了医疗费 1300 元,医疗发票出院时全被被上诉人方拿走,该费用是上诉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2、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