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民族手工艺龙头企业报告 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发表单位:发表日期:2013-04-11 [字体显示:大中小] [收藏][打印][关闭] 一、申报标准: 申报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 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 1 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 5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 5000 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 3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 2 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 1 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 10 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 5 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含 a 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 3000 户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 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 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 93%以上。 9.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市农业局(农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市政府同意,按规定向省厅推荐第五批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