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利与义务案例【篇一:劳动者权利与义务案例】新华社重庆5月1日电(记者朱薇)在国际劳动节之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法院一年来审结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近95%,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或赔偿劳动者金钱义务超过1000万元。(小标题)合同期满未续签,每月工资双倍付【基本案情】陈杰2004年6月应聘到重庆峰业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峰业公司继续留用陈杰,但未与陈杰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杰诉至法院,要求峰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法院判决峰业公司支付陈杰7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2973元。【法官点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的,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小标题)集体合同提倡签,个人合同务必签【基本案情】2006年10月20日,锦程公司与公司工会代表签订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2008年9月16日,刘凤到锦程公司从事包装工作,锦程公司未向刘凤出示该集体合同,也未与刘凤签订个人劳动合同。2010年3月10日,刘凤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裁决锦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3871元。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刘凤的该项请求。【法官点评】工会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当向劳动者出示。个人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集体合同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最低保障标准。用工单位不能以集体合同取代个人合同的签订。(小标题)社保义务不能约定免除,经济补偿可以自愿放弃【基本案情】2010年2月1日,张强与金华煤矿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张强书面承诺:因本人原因,在合同期内不愿用人单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发给我,并保证自行依法缴纳。除工伤保险外,金华煤矿未给张强办理其余社会保险。工作5个月后,张强申请辞职被拒绝后,张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判令金华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张强与金华煤矿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张强有权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金。【法官点评】一些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让劳动者承诺不愿办理社会保险、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法律,这种以约定或者承诺来排除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的行为无效。(小标题)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支付赔偿金【基本案情】冯晓平与千行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半,其中试用期为一年,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工资600元。合同履行期间,千行公司仅发放工资2000元。工作一年零三个月后,冯晓平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认为,千行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判决千行公司支付冯晓平工资15400元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元。【法官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小标题)竞业限制要合法,超出范围应无效【基本案情】王宏进入光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宏与光洁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三个月内,不得到与光洁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家政公司、物管公司等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光洁公司以王宏离职后仍继续从事保洁工作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王宏支付违约金4000元。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认为,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王宏从事保洁员工作,不应纳入竞业限制主体范围,光洁公司与王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不得任意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合理、合法,违反法律规定扩大人员适用范围、延长限制期限、设定补偿金支付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