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及“提成工资”问题研究摘要:本案所列案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出差费用报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一方面劳动者的费用报销行为符合常理,另一方面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于出差费用的报销问题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解除。对用人单位的启示:规章制度,特别是奖惩规定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定,文字表述要清晰,避免模糊和歧义。第二,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于2011年年底,2011年的提成工资以及即将于2012年签署的销售合同的提成工资问题如何处理,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以销售合同的签署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提成工资的标准。劳动者在主张提成工资的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的签署问题。案情:甲某于2008年6月16日到用人单位上班,于同一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期限至2014年6月15日。2011年11月某日,用人单位向甲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甲某在2011年某月的差旅费报销中有虚开发票现象,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因此决定与甲某自2011年11月4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查明,甲某就2011年9月在某地出差期间(共5天)的差旅费报销共计1246元,具体明细为:住宿费446元,餐饮费800元。由于甲某就住的宾馆没有就餐功能,因此甲某在与宾馆合作的餐馆就餐,按照宾馆与餐馆的约定,在餐馆就餐发生的费用由宾馆开具发票。因此,甲某在宾馆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实只有446元,剩余800元为餐饮费。用人单位未就此次1246元费用报销事宜进行报销,且在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就此事与甲某及工会进行协商。另查,甲某为该单位销售人员,根据甲某与该单位的销售提成协议,甲某可根据销售业绩提成。在用人单位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之际,有几个一直由甲某负责的客户将于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与该单位签署销售合同,在争议期间,甲某举证证明前述销售合同已经由单位其他人员与客户签署。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甲某是否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部或部分销售提成。争议焦点:1、用人单位解除与甲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甲某系用人单位销售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了“提成协议”,对于甲某离职后用人单位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相关提成如何处理?1分析: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问题在本案中,根据用人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可知,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探究甲某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甲某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问题,应该递进地考虑。首先须认定甲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次须认定甲某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第一个层次“是否违反”的问题,用人单位对于差旅费的报销的规定为:“公司员工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为200—300元/天。少于标准则实报实销,多于标准部分由自己负担。未发生住宿费用的,按60元/天给与奖励。公司员工出差的生活补助,标准为100元/天。员工出差对方单位免费提供住宿和生活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用人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由于公司给出差员工提供的100元/天的生活补助含盖了员工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因此公司仅报销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这一点从“员工出差对方单位免费提供住宿和生活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的规定可以反证得出。因此甲某在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800元不应该由公司报销,因此甲某报销餐饮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用人单位为出差员工给予生活补助的情况下,公司是否还需要出差员工报销餐饮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