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建质字〔2011〕20号市、区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的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和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以下简称《规程》)及配套的图集生产的管桩。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标GB13476-2009和《规程》,按照有关规定选用管桩。三、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程》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的要求加强管桩的质量控制管理。四、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建设单位应按《规程》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预应力主筋的数量及直径、箍筋的直径及螺距、箍筋加密区位置及长度、预应力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均匀性、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各检测单位必须按新标准的规定作出明确的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五、各质监机构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对管桩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将不合格产品清退出场;已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管桩的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处罚。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无鄂建文[2010]103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自2002年进入我省以来,因其具有单桩承载力高、抗弯抗裂性能好、施工便捷、造价经济等特点,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2008年8月,为规范管桩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以下简称《规程》)。但近些年来因管桩生产质量良莠不齐、建设与设计单位盲目选用、施工与监理单位控制不严、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为了加强管桩的生产、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项实验室,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并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生产、使用不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及《规程》规定的管桩。对库存的按原标准生产的管桩,各管桩生产企业应对库存管桩数量及型号立即进行清查并将情况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相关措施后降级使用。二、加强管桩基础勘察及设计质量控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程》及本通知的要求合理选用管桩。30层及以上或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不得采用管桩基础。高度超过50m且承台周边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管桩基础,如必须采用管桩基础,应对淤泥、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承台下及承台周围不少于1m宽度范围的软土应予加固,加固深度至承台下不少于2m,加固可采用水泥土搅拌或换填砂石等方法。50m以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基础时应设置地下室。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