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文号】国卫医发〔2013〕43号【发布日期】2013-12-20【生效日期】2013-12-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局、保监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会议精神,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工商总局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2013年12月20日附件:《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决定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建设平安中国、健康中国的要求,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主要措施(一)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1.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指导检查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和乱点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号贩子,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二)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1.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防范制度,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认真做好案件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的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对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医疗机构三防系统建设,确保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建设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