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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6.20)VIP免费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6.20)_第1页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6.20)_第2页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6.20)_第3页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6-20各有关单位:《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的零售药店。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五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参保人购药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应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选定”的原则。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按不超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与定点零售药店5000:1的比例配置。第八条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二)遵守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参保率100%。(三)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距离300米以上。(四)业务负责人和药学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药店经营限于以下范围:1.《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2.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3.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消毒用品。(六)营业场所1.同一平面上的连续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七)工作人员1.有3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全职人员,其中至少1名西药师、2名中药师。2.药学人员熟悉所经营药品的性能、规格及有关法规、制度,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3.营业人员持《医药商品营业员证》上岗。(八)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备药率1.西药(规定不允许零售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及调节免疫功能药、抗肿瘤药、注射剂等除外)80%以上。2.中成药(肿瘤用药、民族药、注射剂等除外)70%以上。3.中药饮片(不含毒性中药)550种以上。(九)具备每天15小时以上售药服务能力。(十)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熟练的操作人员。(十一)经市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十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海岛首家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九条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四)工作人员名册、社会保险参保凭证。(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药学人员相关资格证(职称证明)、营业人员上岗证、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六)市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1年内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由各个零售药店独立申请定点资格。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受理及审定程序(一)发布通知:公布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及受理申报时间。(二)受理申请:对在规定时限提交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零售药店,予以受理。(三)组织考试:对申请零售药店的业务负责人、药学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考试。(四)现场评估: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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