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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国本土养老保障文化文化是社会保障之魂,是制约和影响各国社会保障模式选择、制度变迁与制度调整的内嵌性约束条件。毫不夸张的说,有什么样的文化与价值理念,就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新形势下,强化社会保障的顶层设计,首先就需要尊重国情,探究本土社会保障文化,把握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道路的文化路径依赖。我国本土养老保障文化,自然也是其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笔者曾经对中西养老保障发展道路所依托的的社会文化环境进行过系统的比较研究。基本的结论是,中西社会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社会中的老年人依托于不同的社会制度环境,获得了不同方式的认可与尊重,而且当今的中西老年保障问题具有不同的根源与实质。因此,笔者认为,当前中国老年保障体系要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尤须尊重我们文化意义上的国情,立足于我们既有的历史文化积淀。如果说我们在过去几十年间热衷于引进欧美先进的老年保障体制机制,主要是基于现代西方式的老年保障制度反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共同挑战,这本身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那么,在我们的养老保障体制向纵深发展,各种矛盾逐步凸显,需要谋求新的突破,乃至追求某种后发优势之时,还得依托于我们自身的文化基因。用一句时髦的话来说,就是要走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之路。那么,中国特色体现在哪里?注重公平还是效率?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依托政府还是依托市场?笔者认为,这些肇端于欧美文化圈的养老保障议题,在我们东方社会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很可能有不一样的解答而且,我们本身就有完全迥异的本土养老保障文化元素。第一,家庭主义文化。家庭主义是中华文明的核心文化元素,钱穆先生曾指出:“中国文化全部都从家族观念上筑起,先有家族观念乃有人道观念,先有人道观念乃有其他的一切。”不仅过去的社会如此,新时代对优秀的传统价值观念也进行了某种继承与发扬。尤其是对于家庭主义文化中的代际赡养伦理,还用现代法律手段加以强化和规范。关于家庭赡养老人的责任,我国的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我国1959年的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亲的责任”。1980年的处罚条例规定,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可对拒绝赡养父母的人处以不超过五年的徒刑,或处以劳役监禁,或置于监督之下。2001年通过的新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法定的家庭抚养和赡养功能不仅存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还扩大到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可以说,家庭保障是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基石,反映了中国社会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文化底蕴。如果说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是西方民众在一定时期对市民社会的理解,而且这些社会思潮进一步影响到西方社会的老年福利保障体系反映到社会保障文化价值观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对立与并举。那么,在与之不同的中国社会,家庭主义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文化价值观。尽管家庭主义在中国社会有很深刻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本身还有很多争论,而且家庭主义的副产品裙带主义深受当代人诟病,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家庭主义就是我们中华文明的基本文化基因,它在日常生活中被绝大多数民众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践行着,反映在企业经济的家庭化、关系化,伦理的私德化、关系化,以及政治和法律上的裙带化等方面。既然中国人那么重视家庭,那么重视裙带关系,何不因势利导,就把家庭及其延伸的关系组织作为中国的老年保障的重要政策载体。笔者的思考是,通过伦理道德的宣传,巩固家庭,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尤其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用一些政策鼓励并帮助子女善养父母,并将有限的财政救助资源用来帮助那些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家庭或家庭破碎的个人。另外,在我国家国一体的文化传统之下,曾经有过丰富的各种形态的具有浓厚家庭主义文化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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