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7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开发项目研究的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本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三)从事艺术类专业教学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四)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教学、科技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三等奖(前2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二项(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2.年度考核优秀一次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独立完成)、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共6篇(部)。3.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第四条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从事并申报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如中医、中药、民乐等)专业技术资格的,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1.获得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系统讲授二门以上课程。(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时数平均每学年300课时以上;兼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三)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与制定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四)每学年至少一次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五)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的基础上,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