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随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经国务院会议通过,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许多条款与我局现有的关于城市排水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存在较大关联,笔者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有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对比阅读,发现条例中不但增加了较多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内容,适用范围也扩大到了污水 处理规划、污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方面。因此,笔者从我们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实际出发,针对部分以后可能属于我局执法范畴的行为,做了一些个人的对比和联想。 一、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官网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中禁则为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罚则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中禁则为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罚则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同之处。前置条件均为应在相关排水管网或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 不同之处。办法中发现此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同时,并可处 5000-10000 的罚款,改正与罚款可同时进行,且罚款额度相对较低。而条例中则规定需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只有在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方可以处 20000-100000 元的罚款,罚款额度相对较大,还需要承担造成损失后的赔偿责任。 引申理解: 1、如日常管理中可能较为常见的建筑工地向道路、河流、空地排放污、废水,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除向道路排放污水可适用《XX 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外,这些情节是否也可以适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个人理解根据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