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的通知發文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發文時間:2007-12-26發文內容:中小企業板各上市公司:為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品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現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品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上市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四)確保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第四條上市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指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防範和控制公司風險增強公司資訊披露的可靠性。內部審計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當保證內部控制相關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六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並予以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半數以上並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並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依據公司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置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人員應不少於三人。第九條內部審計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等情況。第十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第三章職責和總體要求第十二條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部門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畫和報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工作進度、品質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四)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係。第十三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資訊等;(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