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入黔开展业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2]13号)日期:2012-02-14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地质环境处发布部门:地质环境处点击数:256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外省有关资质单位在我省开展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二、外省资质单位实行项目备案制。凡在我省承接相关项目,需将资质相关材料及项目合同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凡未进行项目备案的资质单位,各市、州、县不得安排地质环境有关项目实施工作。三、外省资质单位承接的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成果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成果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复。具体程序按贵州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四、外省资质单位承接的地质灾害施工、监理项目,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五、外省资质单位进入贵州省开展工作,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资料进行项目备案:(一)《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项目备案登记表》三份(电子文档一份)(见附件);(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各一份;(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四)申请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一份;(五)资质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拟入黔技术人员明细表(见附件。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为其缴纳的医保或社保证明。注:证件需验原件)(六)在黔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七)经办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介绍信等);(八)主要设备清单(见附件);(九)用章式样;(十)所在省国土资源厅介绍信;(十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合同。六、各外省资质单位承接的项目,在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备案登记后,需将项目备案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七、外省资质单位分支机构在黔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工作设备,分支机构人员和办公场所等需变动的,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变更手续。八、各外省资质单位不得以分支机构承接业务,只能以原资质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并以原资质单位名义提交技术成果文件。九、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资质单位,承担了同一项目的设计的,不得承担施工;承担同一项目的施工的,不得承担监理。十、外省资质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开展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与监理工作,所提供的技术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十一、外省资质单位必须以原单位名称出具技术成果文件,不得以在黔分支机构称谓出具技术成果文件。在技术成果文件中必须附单位资质证书、项目备案登记表、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等。十二、外省资质单位入黔承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与监理项目,不得私请当地在职技术人员承接技术工作,所提供的技术成果文件中签字、签章必须是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在册人员真实姓名,其它人员一律不予认可。十三、外省资质单位及分支机构违反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提交的技术成果文件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以虚假资料骗取备案登记,或拒不服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将被取消在黔登记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十四、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外省资质单位在我省分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1月—6月对上年度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时除对资质单位提供的备案资料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