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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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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605【发布文号】沈政发[1993]55号【发布日期】1993-11-24【生效日期】1993-1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划转住房资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步伐,保证住房资金的归集与合理使用,逐渐进入良性循环。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办法对出售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租房债券、住房公积金等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分别对单位或个人所归集、上缴统筹、借用及回收的资金和其它用于住房建设投资的资金。第三条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住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市房改办受市房改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对资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第四条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资金的归集第五条第五条市住房资金的来源(一)自管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10%市借用部分;出售国有直管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60%市统筹部分。(二)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每月存储5%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相同数额同时给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三)房改起步后新增租金按20%由市统筹部分。(四)市统一发行的租房债券收入。(五)市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六)可纳入住房资金的其它资金。(七)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和经营收益。第六条第六条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一)用于住房建设的投资、改造、维修及管理费用。(二)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折旧费等项专用基金。(三)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四)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收入留用部分。(五)按规定取得的住房优惠贷款。(六)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住房基金。(七)市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改资金。(八)市财政和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九)可纳入住房资金的其它资金。(十)单位住房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第三章资金的运用第七条第七条市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用于全市住房解困、危房和旧区改造。(二)支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租房债券的本息。(三)按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和贴给职工的公积金部分。(四)单位及个人建造、联建、翻建、购买住房资金不足部分的低息专项贷款。(五)用于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第八条第八条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一)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单位给职工存储住房公积金部分。(二)自管和代管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三)公有住房改造和建设所需的资金。(四)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五)用于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第四章资金的管理第九条第九条资金管理中心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住房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运筹、定向使用、力求增值。第十条第十条住房资金金融业务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自管公有住房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具体业务;委托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具体业务。自管房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其收回售房款的全额由市借用10%,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后按收回售房款全额60%及新增租金20%由市统筹部分。代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出售公有住房所收回的资金和公有住房提租后,各出租住房单位的租金均存入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市统筹、借用和回收的住房资金,由资金管理中心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由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按季进行考核。并应定期向市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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