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药名称管理规定1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农业部、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告第 945 号 为法律规范农药名称, 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 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 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 5 个字的, 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 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 以圆点”·”表示, 中实点, 半角) , 根据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 5 个字的, 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 1。 三、 对卫生用农药, 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 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详见附件 2) ; 经稀释使用的, 按第一、 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 3。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 申请者应当根据第二、 三条的规定, 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 经农业部核准后, 方可使用。 农业部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 2: 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 3: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 4: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附件 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2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 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二、 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 易懂、 便于记忆、 不易引起歧义, 一般由 2-5 个汉字组成。三、 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 一) 采纳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 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 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 在简化通用名称中能够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 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 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 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根据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 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 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