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1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福田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支持的主要方式为项目支持和荣誉奖励,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节能分项。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支持重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产品研发推广、技术创新型企业,生态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孵化器)和生态社区建设,应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及产品实施综合改造,以及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等。第五条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满两年;(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款之一;(四)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课题类和研发推广类项目除外;(五)申报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第七条支持条件和标准:(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支持1、课题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成果,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2、服务类: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为辖区提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服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3、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和废弃物回收再造等产品,且推广应用成效显著,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给予产品研发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4、园区建设类:社会力量兴办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建设项目,或在产业集聚基地、园区(孵化器)、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中使用节能、节水、循环利用、环保等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5、应用类:应用符合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建设和改造,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新型能源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6、合同能源类:经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二)实行核准制的荣誉奖励支持7、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类奖励的辖区内单位和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奖励金额单项不超过200万元。8、专项奖励。对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分别给予三星级50万元、二星级30万元、一星级20万元奖励。(2)低碳园区、低碳楼宇: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奖励。(3)循环经济综合示范项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