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批复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批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你们上报的《关于报批我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请示》和《关于提请审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准你们上报的规则,请予以颁布实施。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第四条本规则所涉专门语,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条可转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第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参照A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网发行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0.2%。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第七条申请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文件;(三)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四)上市公告书;(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到位验资报告;(七)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文件;(八)本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第十条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债券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一条本所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及全部申报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本所将审核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会同相关审批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并经复审批准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第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五条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须于上市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第三章持续性义务第十六条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即向本所报送有关文件,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一)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发行;(二)发行人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三)发行人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四)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五)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案件;(六)本所和发行人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相当于连续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公司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连续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第十八条在任何公共传媒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当发行人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第十九条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后,对未表达清楚的事项或含糊的内容,应社会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应公开说明解释。第二十条发行人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