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133号———————————————————————————————————————————————————————————————————————————————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对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认识各地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认识,切实把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作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具体规定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将用地申请及附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待用地获得批准后,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一)征地补偿款的范围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不含城市房屋拆迁费用。(二)征地补偿款的预存1、国家和省重点以外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受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实施统一征地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受委托实施统一征地的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申报用地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发区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派驻开发区的国土资源分局。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申请先行用地的,补偿款专户开设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预存专户金融(银行)部门的确定,要综合比较各金融(银行)部门资金保管信用度、业务覆盖面、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预存专户金融(银行)部门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指定。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下级拨付专户要与上级预存专户的金融(银行)部门统一。国家和省重点以外建设项目的专户与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的专户相统一。多途径补偿安置资金也一同预存。货币补偿资金、多途径补偿资金分科目管理、核算。政府补贴的多途径补偿安置资金统筹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被征地农民。不同建设项目、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的货币补偿资金不得混用。2、预存征地补偿款的计列标准。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拟定征地方案;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的,该市、县(区、特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拟定征地方案。征(用)地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少于拟定征地方案确定的金额预存征地补偿款。先行用地补偿款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列。(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1、征收土地申请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家和省重点以外建设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经批准后,征地补偿资金(含多途径补偿安置资金)由省预存专户经市(州、地)专户拨付到县(市、区、特区)专户中。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征地补偿资金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存专户中拨付到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专户。先行用地申请获得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由预存补偿款的国土资源部门拨付。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符合条件的征地补偿款拨付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金融(银行)部门进行拨付。专户金融(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