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富政办〔2006〕96号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使用管理,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6〕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市政府统筹的复垦指标(一)指标使用的原则1、使用市政府统筹的复垦指标的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产业导向、投资强度、环境保护等要求。2、使用该指标的项目,必须符合富政办〔2006〕71号文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请使用市政府统筹的复垦指标:(1)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项目;(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农村公寓化建设试点项目;(3)交通、能源、水利、电力、城市基础设施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项目;(4)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项目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及农业龙头加工项目;(5)确属急需解决的开发性安置项目用地;(6)其他确需使用该指标的项目。(二)指标使用的程序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同时要求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等;(3)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4)项目的勘测定界图。2、拟定方案。根据申请项目汇总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联合对项目选址、产业导向、投资强度等进行审查,拟定使用复垦指标项目的预安排方案。—2—3、审批。市政府对使用复垦指标项目的预安排方案进行审定。4、核拨。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联合下文,核拨复垦指标,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指标成本回收款的收缴1、复垦指标成本回收款标准参照额度内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的标准。2、项目用地报批所需缴纳的税费(包括指标费),应当在农转用报批时一次性预缴。二、乡镇、街道留成的复垦指标(一)指标使用的原则1、使用乡镇、街道留成的复垦指标的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产业导向、投资强度、环境保护等要求。2、使用该指标的项目,必须符合富政办〔2006〕71号文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本乡镇、街道的百千工程、农居点建设和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安排一般的工业项目。(二)指标使用的程序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2、确认。乡镇、街道根据指标使用原则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安排使用该指标。3、核拨。申请项目经乡镇、街道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市国土—3—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的选址、产业导向、投资强度等进行审查,在预审意见书中予以核拨,明确该项目使用乡镇、街道留成的复垦指标。在申请预审时,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1)乡镇、街道同意建设项目使用该指标的意见;(2)乡镇、街道留成的指标帐册。(三)启动指标的核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下达立项文件但未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核拨启动指标,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确定是否核拨启动指标,启动指标的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乡镇、街道留成部分的50%,待项目通过省厅验收后在核拨乡镇、街道留成复垦指标时予以扣除。(四)指标成本回收款的收缴使用乡镇、街道留成复垦指标的,指标成本回收款由乡镇、街道收取,市政府不再另行收取指标成本回收款,其标准可参照额度内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的标准。三、建立复垦指标库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实行帐册管理,并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市政府统筹复垦指标的部分,建立市级统筹帐册;乡镇、街道留成的复垦指标部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分别建立帐册。(一)复垦指标的核定1、资金已拨付完毕且全额由市政府补助的建设用地复垦项—4—目,获得的复垦指标全部由市政府统筹,乡镇、街道应补助的40%资金不再追加,原留成的复垦指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