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债券基金部[2008]70号日期:2008-09-26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主要修订内容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二、原《细则》第四条增加第二款为: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新《细则》第三条)三、原《细则》第八条修改为: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新《细则》第六条)四、本所已上市的企业债券在计入持有者证券账户后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五、企业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进行净价交易的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第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