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签发的《关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的回复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贵公司2011年10月9日填写《关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2011年10月10日收到。感谢贵公司在百忙之中给我来函!作为贵公司郴州恒大华府商品房认购者,目前我方不能按照贵方单方的时间安排(限我方与2011年10月12日)和要求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几次口头或电话与置业顾问交流未达成一致,还说按通知日过20日是我方违约,订金没收,房产另卖他人。贵方2011年10月9日的通知也可能是此意。为此,下面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为什么2011年5月29日开盘交款认购,至2011年10月1日才通知认购人签约?签约时间难道只有开发商说了算?没有半点协商的之意?为此,我方要求协商权,请求延后至2012年1月签约。除上问题外,还有以下理由:认购人在外学习,近期不能回郴州到贵公司签约和办理按揭手续。我们是在2011年5月29日开盘“认购”贵公司郴州恒大华府9号楼1504房的。原计划是在2011年7、8份的暑假期间完成签约及有关手续的,是贵公司的原因延期4个月至今,导致不能我方不能按贵方现在的通知的签约时间安排完成签约。认购协议对预售签约期限没有明确的约定,贵方的随意性很大,想什么时候通知就什么时候通知,责任不在我方。二、贵公司郴州恒大华府2011年5月29日开盘公示有瑕疵。我方在贵公司郴州恒大华府2011年5月29日开盘日,认购了9号楼的一套商品房。我们的本意是想认购11号楼十几层,至开盘日之前即2011年5月28日之前看到的预售公示没有9号楼的预售许可及价格,我们看到的是11、8、7、1、3号楼的预售许可和价格。9号楼的五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价格表是在2011年5月29日在我们到现场所领取的资料袋内发现的!也就是说是开盘当日公示的。进入开盘现场,现场人多拥挤,按程序进行开盘摇号,时间及程序安排紧骤,没有给人时间和机会细看9号楼的具体公示价格表。当我们进入选房现场时,11号楼已无我们要选的合适楼层,于是我们选了9号楼(栋)1504房,并按贵公司的安排和要求签署了贵公司拟定的格式化的《郴州恒大华府认购协议》。选房活动结束后我们仔细看了9号楼的价格表并对照11号楼的价格表后,发现同样的房型与11号楼的价格高出约5%,这可能是开发商常用的欺骗之策,实有受欺骗之感!三、9号楼的预售、订金的收取与国家商品房销售政策不符郴州恒大华府9号楼商品房的预售推出出乎我们的意料!9号楼商品房的预售或认购除价格公示存在瑕疵外,其认购协议的签订、订金的收取应属违规。1(一)认购协议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没有此项程序,且此协议是格式化的单方版本,我方没有任何发言权。这也许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强者说了算的“规则”!(二)9号楼商品房在2011年5月29日认购预售,收取预订性质的订金,属违规销售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22条的规定,这种做法是违规的销售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38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近期不能签约的责任不在我方。我方希望作为全国十强显赫有名的恒大地产——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能够尽量照顾一下购买方实际情况和利益,高姿态多包容,同意我们的签约时间请求,并就有关问题与我方协商!否则,我方将保留通过各种途径表达或实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特此回复。郴州恒大华府9栋1504房“认购”人:2011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