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公办幼儿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建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隆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16〕30号)、《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隆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校园规划第一条为确保全县中小学校项目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全县完小以上的中小学校必须先制订校园规划,再实施项目建设。第二条校园规划应先由规划部门和学校共同协商制订初稿,初稿完成后由各中心学校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一起初审同意签字盖章以后,交教育局中小学校园规划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最后交规划部门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条已有规划的学校,将规划交中心学校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签字盖章后,交县教育局中小学校园规划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将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及教育发展需要进行审核,如需变更,县教育局将会同县规划局专家一起修订后方可实施。第二章立项与审批第四条凡需建设的项目单位(指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学校)向县教育局基建站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须有学校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理由,完小以上学校需有校园规划)。由县教育1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进行现场察看,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制订当年教育基本建设实施计划(讨论稿),讨论稿经教育局党委研究后交县教育基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最后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五条选址与审批。项目确定后,由县教育局组织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政务中心相关领导现场察看,符合国土、环保、规划等条件后,方可办理选址立项审批,有关费用从当年项目经费中据实安排,教育局统一支付。第六条立项审批。由项目单位(自然学校)填写“隆回县项目建设投资立项审批表”,经规划、国土、环保、教育、财政、消防等部门审批以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后方可实施。第七条资金审批。根据县教育局基本建设实施计划,由项目学校(自然学校)填写“隆回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审批表”,其审批顺序为:县教育局基建站→县教育局分管基建领导→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县发展和改革局社发股→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最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计划文件。第八条所有教育基建项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第三章勘探与设计第九条凡建筑层数为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300m2以上的新建项目按要求都要实行地质勘探。第十条需要勘探的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地勘和后续服务工作。第十一条经批准实施的基建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及后续服务工作。设计操作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中心学校、基建站分管工程师共同协商绘出设计方案图,经县教育局基建站长签字同意2后送局分管基建的局领导和局长审定,再送设计院设计。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取图送基建站安排预算与财评。预算之前,教育局基建站分管工程师对设计图要仔细审查,审查设计图与方案图是否一致,并签字确认,报站长与分管领导同意。第十二条地勘与设计单位的确定方法,按当年教育基建联席会议研究的方法执行。第十三条地勘与设计费用从项目费中据实安排,县教育局统一支付。地勘与设计费标准按当年联席会议研究的标准执行。第四章质监与安监第十四条质监与安监分别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和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第十五条建筑面积在300m2(含300m2)以上的新建项目必须实行质监与安监。300m2以下的新建项目,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道路硬化、挡土墙等项目因有关条件不具备由县教育局基建站、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对工程实行监管。第十六条质监费按现行政策免收,安监费按文件标准收取,费用由施工单位按文件标准支付。第十七条项目学校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方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