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1)马克思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评述了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5页。在这篇文章和随后发表的《摩塞尔记者的辩护》等文章中,马克思公开捍卫政治上、社会上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当时,德国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德国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地主阶级对森林、草地和从前由农民公共使用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掠夺。农民为了反对掠夺,便到处砍伐树木1836年,在普鲁士邦所有20万件刑事案件中,与私伐林木、盗捕鱼鸟有关的就有15万件,即达3/4。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中,对所谓“林木盗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地主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在省议会中坚决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要求对一切私伐林木的行为处以重刑,甚至要求把捡拾枯枝的行为也当作“盗窃”来惩治。马克思利用省议会的辩论记录,揭露了林木占有者的贪图私利和省议会维护剥削者利益的阶级实质。指出,林木占有者的本性是“愚蠢庸俗、斤斤计较、贪图私利”。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一方面,把斧头和锯子区分开来,要求对用锯子代替斧头砍伐林木者加重治罪;另一方面,又把捡拾枯枝和盗窃林木这两个根本不同的行为混为一谈,要求对捡拾枯枝的人也按“盗窃”论罪。他们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为了枯死的树枝,不惜把许多无辜的贫苦群众“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7页。马克思坚决捍卫“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同上书,第141—142页。反对剥夺群众使用公共树木的权利。他指出,许多世纪以来,贫苦群众都在利用自然界的产物,这是他们的习惯权利。这种习惯权利是完全合法的,它比法律更有力量。贫苦群众使用林木,就是这种习惯权利之一。因此,禁止贫苦群众使用林木,就是损害他们的习惯权利,也就是对他们赤裸裸的剥夺。他坚决要求保留贫苦群众的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同上书,第142页。通过分析“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指出,等级国家的法律,是为了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在等级国家里,“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欲求。”同上书,第144页。等级国家不过是大私有者统治和掠夺人民的工具,私人利益就是国家机关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不过是大私有者的耳、目、手、足,为大私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参阅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0页。等级议会也是保护私人利益的工具。马克思写道:"我们的全部叙述指出,省议会是怎样把行政当局、行政机构、被告的生命、国家的思想、罪行和惩罚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水平。"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6页。省议会对待每个问题的态度,都是以剥削阶级的利益为转移的,它践踏了法律,袒护了特定的私人利益,并把私人利益作为最终目的。一切剥削阶级都是自私的、虚伪的两面派。马克思通过分析地主、资产阶级的代表在省议会的发言,深刻揭露了他们两面派的嘴脸。马克思写道:"(从省议会的辩论中,)我们看到,自私自利用两种尺度和两种天平来评价人,它具有两种世界观和两副眼镜,一副把一切都染成黑色,另一副把一切都染成粉红色。当需要别人充当自己工具的牺牲品时,当问题是要粉饰自己的两面手法时,自私自利就带上粉红色的眼镜,这样一来,它的工具和手段就呈现出一种非凡的色彩;它就用轻信而温柔的人所具有的那种渺茫、甜蜜的幻想来给自己和别人催眠。它脸上的每一条皱纹都闪耀着善良的微笑。它把自己敌人的手握得发痛,但这是出于信任。然而突然情况变了:现在已经是关于本身利益的问题……这时,精明而世故的自私自利便小心翼翼而疑虑重重地带上深谋远虑的黑色眼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