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各学院: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方案已获审批,为做好初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序开展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资助工作责任感。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每年奖励和资助人数多、资金量大,涉及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对这一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是十分关注,管理组织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要求:各高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校要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奖助学金评审组织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因此,请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评审组织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来加强管理,成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专业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并组织专人对学院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2、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掌握评审要点。各学院要组织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认真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结合各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评审。去年已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试行)进行国家助学金评审的试点学院,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今年的评审工作。3、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前,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所有学生和每一个参与评审的老师,让学1生和老师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二、严格评审条件,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要求1、确保受助学生有学籍。各学院在组织申请前,要明确告知学生,必须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才能申请。受助名单公示前,学院要将受助名单与学籍名单进行核对,确保受助学生都有学籍,并且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准确无误。2、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学生申请各项资助项目均要填写申请表格,并集中留存在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备查,为便于保存,申请表格、汇总表格应该留存电子扫描件,刻成光盘。3、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评审条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5000元/年,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与国家奖学金、许家印奖学金兼得。(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各等次人数分布由学院自定,但总人数要按照下达计划执行(一等和三等人数一致,保持总人数和总金额一致,原则上一等和三等助学金人数分别应该占总资助人数的10%-30%之间)。按照省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从2012年起,取消省政府奖学金项目。4、合理确定毕业班学生受助比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是所有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大二以上),各学院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要结合学生实习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实习报酬等确定合理资助比例。5、实事求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学院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下达奖助学金指标多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可以将多余指标返还学校,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更不得套取、挪作它用。如发现学院因家庭经济困难2学生减少,而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给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将上报有关部门以“套取国家财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