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摘要。能源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化推进是保障和巩固改革成果的关键。然而,由于我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通过政策推动,缺乏统筹规划,程序机制不健全,导致能源监管体制职能定位“政监不分”、权力配置“同质化”、能源监管机构设置“分散化”。其根因在于改革缺乏行政组织法依据。因此,制度化推进能源监管体制改革,应使改革于法有据,在组织法定、政监分离、合作监管的原则下,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能源监管机构。具体而言,以优化政府职能为目标,通过行政组织法明确能源监管机构职能;以事权划分为基础,运用行政组织法差异化配置能源监管权力;以“政监分离”为前提,给统一的能源监管机构提供行政组织法依据。关键词:能源监管;体制改革;组织法;职能定位;权力配置;机构设置能源作为国民经济命脉,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国家安全、社会生活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能源在勘探、开采、运输、交易等环节会产生一系列安全、环境、垄断等问题,因此,能源行业亟需政府监管来化解这些难题。这里所谓的能源监管通常是指能源监管主体对能源市场活动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其中,能源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权力配置、机构设置是实现能源监管目标的体制保障。在规范层面,《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正在制定的《能源法》与列入立法计划的《能源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X140;中关于能源监管机构的职能、权力的规定,初步构成我国的能源监管体制。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历史发展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19491978年是政府对能源行业进行计划管理时期,19781993年是政企初步分开时期,199320XX年是专业监管起步时期,20XX年到现在的能源体制革命,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考察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历史发展,可以发现,我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是政策推动型改革,这导致我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变动性较大,稳定性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国家能源局于20XX年1月7日在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深化能源体第1页共11页制改革”的要求;20XX年6月13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召开,推动能源革命的战略构想被明确提出[1]。另外,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推进国家机构改革需要从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与市场机制的作用角度出发,构建权责清晰的政府治理体系。上述会议、政策、方案精神实质上为能源监管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毋容置疑,若要改革制度化推进,则改革应当于法有据,需要有组织法保障。1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历史与现状能源监管机构的建立、合并、撤销,以及能源监管机构与大型能源企业之间关系的发展演变,基本构成了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现实图景。1.1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发展脉络。1.1.119491978年。计划管理时期该阶段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与其他行业一样,能源行业由政府设立工业主管部门管理,主要根据国家计划进行能源生产和供应,政企不分,基本是政府主管燃料工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尽管在不同时期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合并和分拆,但计划管理的主导模式始终没有变。可见,能源监管机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存在的空间。1.1.219781993年:政企初步分开时期1978年,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能源行业政企分开逐步推进,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建立能源政策协调机构。为了增强不同能源种类之间的政策协调性,1980年国家能源委员会成立,煤炭、电力、石油三个部门由其统筹,但国家能源委员会在1982年即被撤销。第二,启动政企分开。依据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战略部署,能源行业的政企分开,最初在利用外资的领域展开(如利用外资办电1982年成立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同时组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事务。第三,成立统一的能源机构管理能源。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年成立了由石油、煤炭、核工业部的全部和水利电力部的部分政府职能组成的能源部,对能源进行统一管理;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成立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中国第2页共11页电力联合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但计划经济体制尚未打破,传统的监管方式仍然发挥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