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失信被执行人的平等就业权讨论失信被执行人的平等就业权讨论 谭咏卉 摘 要:在当前大力解决执行难的背景下,失信被执行人被单位解雇的情形开始出现,并已有相关案件诉至法院。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仅在违规、违约的前提下才能对依法合同进行解除,否则将构成卑视。劳动权属于生存权的一部分,惩戒失信应当要与保障就业之间达成合理平衡。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解雇;就业卑视 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我国政府推动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如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则法院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部门联合惩戒的方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可能遭致社会非难——社会给污名者卑视和不公正待遇。例如,现实生活中出现解雇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在袁学敏与江西省捷邦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被告以原告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将其辞退。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构成卑视?下文就卑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入手,展开分析。 二、解雇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就业卑视 (一)卑视的内涵 目前,学界将卑视分为直接卑视和间接卑视两种类型。笔者认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就业权利可能属于直接卑视范畴。间接卑视要求表面上对群体不加区分。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不予录用的做法,构成了公开、显而易见的区分,在形式上已经存在明确的区别,因而可能构成直接的卑视。 (二)解雇失信被执行人构成直接卑视 1.解雇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差别对待 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因此,仅根据“失信”这一特点,而限制这部分公民的就业资格,构成差别对待。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解雇失信被执行人非基于职业内在需要 用人单位为了经营需要,在雇佣劳动者时,可以对用人条件作出一些限制 ,这也是用工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据此,比较法中延伸出了“真实职业资格”这一抗辩事由,并将举证责任交给用人单位,用以推断特定职业要求是否出于职业内在需要。 区分“内在需要”的标准应当是职位本身的真实的客观的要求,实行的方法是为了达到目的所必需的,“是在特定业务或事业的通常的活动中的相当程度的必要的真正的职业条件”。那么解雇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基于职业的内在需要呢?是否履行法院生效文書,与能否执行岗位职责并无任何直接、可能或者必定的联系。相反,该等限制只是用人单位基于失信被惩戒人在道德上有一定瑕疵的刻板印象和个人偏见喜好,所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