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Standardization of Basic Work of Accounting 1 9 9 6 年6 月1 7 日财政部财会字1 9 号发布。同时废止 1 9 8 4 年4 月2 4 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本法规当前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 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 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 有关机构中配备专 职会计人员,应当在 专 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 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 列 基本条件: (一)坚 持 原 则,廉 洁 奉 公 ; (二)具有会计专 业技 术 资 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 者 单位内 一个重 要方 面 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 不少 于2 年; (四)熟 悉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 针 、政策,掌 握 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 识 ; (五)有较 强的组织能 力 ; (六)身 体状 况 能 够 适 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第八 条 没 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 理记 账 管理暂行办 法》委 托 会计师 事务所 或 者 持 有代 理记 账 许 可 证书 的其他代 理记 账 机构进行代 理记 账 。 第九 条 大 、中型 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