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相关问题。 作者:西风大侠 时间:2004-03-16 17:17:57 详细内容: 1 . 制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必要性 ? 答: 1985 年原国家标准局为加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的管理,曾制定有《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主要内容多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管理的需要。多年来,《暂行办法》虽然对仲裁检验工作,对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起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客观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 以下简称仲裁检验 ) 和产品质量鉴定 ( 以下简称质量鉴定 ) 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2 .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 答:制定《办法》一是为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因为这项工作的最终结果是提供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技术依据,出具处理产品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果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出现差错, 必然影响执法部门等对产品质量的判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规范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办法》规定了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申请人条件、工作程序和委托书内容;仲裁检验质量判定依据,抽样要求,检验方法;鉴定组织单位资格要求,专家组成员要求及其权利、义务、责任,鉴定报告内容以及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报告异议的处理等主要内容,使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规范、一致,从而保证了工作质量。 3 .《办法》与 1 9 8 5 年《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 答:①《暂行办法》对仲裁检验内涵未作界定,只笼统地讲“产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要对其质量进行仲裁检验时”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执行仲裁检验”,内涵很不明确。且把仲裁验和质量鉴定两个不同的工作混在一起。而《办法》将质量鉴定从《暂行办法》的仲裁检验中分离出来,在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内涵作了明确确定。 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承担单位不同。《办法》规定仲裁检验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承担仲裁检验工作,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专家承担质量鉴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