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海运业和海员的影响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毛建良 0 前言 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通过了一项旨在全面保障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综合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公约对海员的工作条件、健康、安全、最低工作年龄、招聘录用、工作时间、船上居住条件等制定了国际统一标准,并规定:至少有30个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且其所属商船合计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3%以上,交存批 准文件之日起12个月后该公约将开始生效。 由于公约引入了“无差别”概念,主张不论是在悬挂公约批准国国旗,还是非公约批准国国旗船上工作的海员,均应一视同仁的对待,享受同等的权利。因此新公约对提高我国海员素质、改善我国海员培养及工作环境而言是个很好的机遇。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海员保护的具体做法与国际劳工公约的要求不相匹配,缺少专门针对海员劳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且基本上不存在对船上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正式机制。因此新公约的出台也将对我国如何顺应航运业的发展,完善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和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全方位推动我国海员走向国际市场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本文将从该公约一些实质性变更条款着手分析公约对我国海运业和海员的影响及我国如何为批准和履行该公约做好准备。 1 公约对促进海运业发展和海员权益维护的影响 1.1 规范了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1)实施更加严格的经营审核权。根据公约标准A1.4一招募和安置2、6条款,要求成员国主管当局对在其领土内运营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进行严格监管,规定这些机构必须获得主管当局批准的经营许可 或证书或类似授权,并接受定期审核,只有在明确符合了国家法律和条例的有关要求后,主管当局才能为其核发或换新该经营许可或证书或类似授权。同时,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公约要求成员国主管当局对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过度扩散不应持鼓励态度。 (2)对乱收费的制止和控制。为保障海员正当权益,公约标准A1.4一招募和安置5条款、导则 B1.4一招募和安置2(d)(f)规定,禁止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利用各种方式来阻扰海员获得其所称职的工作,并规定海员招募或安置机构在为海员提供就业时不能把相关费用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海员 (3)要求健全海员信息库。公约要求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编制一份完整的所有海员的信息登记册,并确保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