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原则,以为民、利民、便民为出发点,努力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二)坚持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三)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规避透支风险,充分发挥基金效益。(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提高大病统筹补偿的受益水平,积极扩大受益面。二、参合对象持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农民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在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给农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新生儿参合政策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三、基金管理(一)基金筹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XX年开始,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为1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54元(省直管县57元)、设区市财政3元(省直管县0元)XX县区财政3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各乡镇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第1页共6页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积极鼓励企业资助农民参加新农合。(二)基金分配1、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按《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4〕124号)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赣财社〔2008〕30号)要求执行。2、大病统筹基金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全部计入大病统筹基金,设立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农民参合自缴费用不低于20%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各统筹地区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住院分娩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助。政府另行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大病医疗救助和由计划生育部门承担的计划生育费用等不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3、家庭账户基金农民参合自缴费用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为参合农民本人的家庭账户基金,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家庭账户。(三)基金结余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四、补偿管理(一)补偿模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二)住院补偿1、住院补偿设置(1)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级定点第2页共6页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不得低于1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2)住院补偿比例同级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各县根据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可对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上下浮动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3)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4)实行住院最低补偿额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农民最低补偿额不少于30元,如1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补偿额待遇。(5)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一级医院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计算。(6)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同等级医疗机构比西医治疗提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