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一、问题的提出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民法典总则编业已公布并即将施行,其隐于幕后的虚拟制定者自有其短长判断。此一政治推动的法典大计,勃勃雄心之下,能否成就千秋功业,尚待世人评说。其中的“民事权利章”,虽系沿袭《民法通则》体例而来,但因二者背景迥异,已完全不能同日而语了。比较法视野之下,民法典总则设“民事权利章”实乃新创之举。 [1]不同于《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编将与分则各编共同组成民法典,法典各分则编会对各项民事权利作详尽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仍设“民事权利章”意欲何为?立法者在《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的说明中指出:“草案第5 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2] 而学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解读。有学者认为,设第5 章规定各种民事权利,透露出立法机关的三项立法意图:立法意图之一,不采纳学者关于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的建议,因为本章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其权利客体也就包含在其中;立法意图之一,将来编纂的民法典不设人格权编;立法意图之二,编纂民法典将不设置债权总则编。[3]有学者批判《民法总则》的此种安排,认为《民法总则》沿袭《民法通则》对待民事权利的立法技术,肯定费力不讨好,一是这不符合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的两项资格条件,不伦不类;二是若规定物权则无论如何都会差于《物权法》,若规定合同债权则无论如何都难以与《合同法》比肩,若规定侵权责任则无论如何都简陋于《侵权责任法》;三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在现行法上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亟待丰富,其远离总则,科学的《民法总则》不应规定它们。[4]另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的此种安排,可以称之为“权利宣示模式”,即直接将民法典涉及的全部权利,以正面的方式规定出来,让人一看到该章,就对民法典的全部权利一目了然。 [5]这里的问题是,“民事权利章”能否像立法者所言,可以为民法典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民法典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规定民事权利,需要由总则提供依据吗?“民事权利章”为法典分编和特别法提供依据了吗?此外,立法者的三项意图本身是否妥当以及是否适合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并且,应以什么样的标准将权利规则切分于总则和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