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可撤销公司决议的补正可撤销公司决议的补正 邢航 摘要:公司决议行为是特别的法律行为,在解决相关问题时若《公司法》没有规定,则可参照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本文从法律行为和公司决议两者间的基本联系出发,阐述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类型,重点分析导致决议可撤销的具体事由,最后借鉴世界各国《公司法》和法律行为的规定,探讨可撤销决议补正的办法,以实现公司自治。 关键词:公司决议;法律行为;不成立;可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总则》第 134 条第 2 款将决议行为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特别类型。决议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法律规定或团体章程约定的表决规则为依据,表达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并做出决定的民事行为,例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會决议等。决议行为的根本特征表现为其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团体中实行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得到的最终结果对其中全体成员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公司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作为一个组织,其团体意思无法自动形成或实现,而必须由公司机关集体决策产生,之后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来代为实施。公司决议是由公司内部机关通过决议行为来产生公司集体意思的具体表现方式。本文论述的公司决议不包含监事会决议。假如公司决议存在瑕疵,不仅会直接损害到公司内部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使得自身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寻找到以制度化设计的办法来解决公司决议瑕疵存在的若干问题,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且维持商事交易活动的稳定性,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但是,该条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事由规定有限,《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议事权限与程序的基础性规定不细致。以上缺陷导致实践中公司的一些瑕疵决议无法得到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纠正,比如,伪造股东签名和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股东会决议、超越机关权限的决议等。既然《民法总则》第 134 条第 2 款可以理解为决议行为是特别的法律行为,那么在《公司法》对公司决议效力规定不足的情况下,《民法总则》中对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即可作为法源直接补充适用于公司决议瑕疵的纠纷。 一、公司决议瑕疵的划分 我国《公司法》第 22 条以公司决议瑕疵的严重程度为划分准则,将公司决议分为无效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