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 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 200 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 100 头以上。 ② 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 500 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 只以上。 ③ 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 120 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基础母猪存栏 120 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 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 3000 套以上。 ⑤ 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 5000 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 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 100 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 50 头以上。 ② 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 150 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 只以上。 ③ 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 150 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 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 1000 套以上。 ⑤ 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 200 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括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发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经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后允许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 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2、审批程序 (1)种畜禽场(站、户)向所在县(区)畜牧局上报种畜禽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阐明场址选择、建场条件、技术力量配备、拟引进畜种及规模、选育方案、供种计划、粪便污水处理方案、效益分析等),由县(区)畜牧局按申报类别逐级上报。 (2)对申报的一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推荐到省农牧厅,由省农牧厅按全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