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最 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 年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 业,资产由 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 人管理的,其登 记 备 案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 作 适 用 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 公司从 事私募基金业务适 用 本办法,其他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 上 述 机构 从 事私募基金业务另 有规定的,适 用 其规定。 第三 条 从 事私募基金业务,应 当遵 循 自愿 、公平 、诚 实 信 用 原 则,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 得 损 害 国家利 益和社 会公共利 益。 第四 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 事私募基金托 管业务的机 构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 用 私募基金财产,从 事私募基金销 售 业务的机 构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 机 构 )及其他私募服 务机 构 从 事私募基金服 务活动,应 当恪 尽 职 守 ,履 行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义 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