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调运合同甲方:柞水县博隆公司 (下列简称甲方)乙方: (下列简称乙方)因甲方生产需要,就矿石运输事项达成下列合同:一、运输地点:大磨沟(或仁家沟)矿点至博隆选厂。二、数量:乙方确保每月调运 12 万吨原矿(涉及干选矿)。三、运费:1.00 元/吨·公里(市场价格如有变动,另行告知)。四、结算:每月 26-29 日,乙方持选厂统计调运矿石签字汇总单到财务部结算,并拿货品运输发票到财务部门挂账。公司根据财务提供挂账金额,按计划安排运费资金,确保矿石正常调运。五、确保金:乙方缴纳确保金 10 万元。六、安全责任:在合同期内全部运输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当任何责任。七、违约责任:甲方责任:准时支付乙方运输费用。因堆放场地等因素造成无法完毕时,应及时核减乙方当月的运矿量。选厂提供核减根据。乙方责任:1、每月必须确保矿石调运的数量,当月(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完毕原矿调运数量的按乙方违约,违约金按完毕当月任务 85%下列的按总确保金的 5%进行处分,完毕当月任务 85%以上(含 85%)又低于当月任务的按 3%进行处分。2、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完毕了甲方规定的总调运矿量(145 万吨),甲方将在合同结束后将确保金退还给乙方,如有处分金,如数退回给乙方;如没完毕总调运矿量,以当月实际完毕量处分为准。八、其它商定:1、矿石调运期间道路维护和养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甲方每年补贴乙方道路维护和养护费用贰万元,在此期间甲方概不承当任何费用。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就矿石运输合同再进行分包。九、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柞水县博隆公司 代表:乙方(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