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 员 聘 任 合 同 甲方(雇方): 乙方:甲乙双方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下,订立本合同书。一、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时限合同,期限为 1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 1 个月。二、工作内容(录用条件)1、甲方根据经营工作的需要,聘任乙方在店员岗位工作。2、乙方经商场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甲方安排乙方实施 小时工作制(含交接班 1 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以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为准。三、劳动酬劳:1、甲方确保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2、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奉献调节底薪和分成。3、乙方每月休假 天(每七天的周一到周四,节假日不休。)底薪 元/月、分成按销售金额 %计。加五险 元/月,如员工不买保险,可折人民币计算。(五险在新员工入职第二个月结算)按商场规定补两天假工资 元。四、劳动纪律和条件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卫生规定的营业场合。2、乙方无端缺勤或迟到,按月底薪/当月应出勤天数进行考核。3、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恪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场及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卫生规程和安全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4、乙方违反甲方和商场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经济赔偿。5、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⑴ 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 乙方违反甲方和商场各项规章制度(含不按规定时间到岗上下班或不假外出),经说服无效的。⑶ 乙方如在半途违约,扣除当月底薪及分成。(4)乙方在甲方培训后,商品价格卖错,或者在工作时间内造成店内商品丢失,一律按当时商品价赔偿。并扣除 2 天休假。此状况超出三次,自动离职。6、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乙方能够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⑴ 甲方拖欠发工资 1 月以上。⑵ 乙方工作环境恶劣或危险。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商定事项如有涂改、或代写无效。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