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静态展示场地租赁合同甲方:河南卓阳实业有限公司 (下列简称甲方)乙方: (下列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用新郑市人民医院(解放路院区)门诊大厅部分场地用于汽车静态展示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合同。一、合作项目及期限1.乙方将其全部的汽车 辆摆放在与甲方商定的位置(详见附图)用于展示,如乙方需要更改位置或者增减展示车辆,需经甲方同意。2.展示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天。乙方如需提前结束展示或延长展示时间,需提前一天告知甲方并获取甲方同意。二、使用费用及原则1.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辆/天(大写 元/辆/天)作为场地使用费用,在合同订立之日一次性交齐。2.在本合同订立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确保金,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甲方原数退还该确保金。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展车由乙方驾驶至甲方场地,展车进场布置等有关工作由乙方负责。2.如合同期内展车发生安全问题、意外事故(被顾客刮花、火灾、被盗等)、或者危害到第三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3.乙方进场或展示过程中造成甲方资产(地面、大门等)收到损坏,需照价赔偿。4.乙方能够安排人员对其车辆进行宣传售卖,但不得影响医院的经营秩序。乙方的广告宣传的内容及样式,必须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确保金。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任何一方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列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新的书面合同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2.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能够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确需修改补充的,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五、合同的使用期本合同使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合同到期后,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