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法人代表:**,职务:总经理,联系方式: 。被告:***,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哈***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哈里劳人仲字【**】第**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令原告不承当支付义务;2、由被告承当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哈里劳人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一项认定事实错误,合使用方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理由以下:一、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告在原告应聘时确保其含有有关的技术资格,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被告未提供有关资质证书的前提下,即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原告多次规定被告提供其应聘时确保已获得的有关资质证书,但是申请人至今尚未将有关资质证书提供应原告,直至仲裁过程中被告仍称自己含有资质,同样也没有提供对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含有资质,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根本不含有有关资质证书,被告在应聘时对原告进行了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而无效 。 二、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被告不含有有关资质,不含有从事劳动合同中所商定的岗位所含有的能力和条件,致使原告多项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大量树木死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因素即是被告实施欺诈的行为,违反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达。对此被告含有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的欺诈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规定过失方即被告其承当赔偿责任,但在仲裁裁决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对此点并未予以考虑。被告的欺诈行为不仅使原告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还要向被告支付其全部的工资。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原告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有关此点抗辩,但仲裁委员会对此并未予考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