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王某某 男 汉族 60 岁 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电话:被告:倪某某 男 汉族 65 岁 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电话:案由: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将北京市怀柔区桥某镇某社区某号楼某单元402 室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将该房屋墙体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支付自 1 月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 800 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数年的朋友关系。1999 年原告自所在单位(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段)购置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社区某号楼某单元 402 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与被告房屋相邻,被告因家庭人口较多需要住房,故与原告协商将该房屋暂借给被告使用,如原告需要使用时,被告随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考虑到数年的朋友关系,且当时原告另有住房,故原告将房屋借给了被告居住使用。起因原告居住需要曾多次规定被告返还房屋,但被告多次提出但愿原告将房屋卖给被告,并以“没地住”等理由推脱,至今拒不返还,故原告为维护正当权益,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望予以支持。 此 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某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