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部令 25 号) 时间:202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 25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 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 、系统优化、着眼进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八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 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