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2024 年 5 月 30 日 铁建设[2024]4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 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 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六条 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 2.死亡 3 人及以上,10 人以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及以上,300 万元以下; 2.死亡 1 人及以上,3 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第三章 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