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4]177 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24]24 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仔细遵照执行。 2001 年 2 月 5 日印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1]26 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各区县、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管处联系(联系人:田路,联系电话:63857726)。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控告。 第七条 鼓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讨论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